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集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这是行政处罚法的第三次修订。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作为行政处罚领域的“母法”,新的行政处罚法给行政羁系,特别是行政处罚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对于生态情况执法而言,要实时适应此类新变化,切实实现依法治污。关注一明确“限制生产”是行政处罚不是行政下令,必须严格遵循办案流程《情况掩护法》早就划定了“限制生产”的内容,该法第60条划定“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生产谋划者凌驾污染物排放尺度或者凌驾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情况掩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接纳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但关于“限制生产”的行为性质,执法上并未有明确的界定。不少地方将“限制生产”作为“行政下令”看待。而凭据《情况行政处罚措施》第12条之划定,“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划定,行政下令不属行政处罚。行政下令不适用行政处罚法式的划定。
”据此,不少地域在详细案件管理中,将限制生产以行政下令的形式作出,未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式。此次,《行政处罚法》第9条将“限制开展生产谋划运动”作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明确列出,某种意义上正是对“限制生产”行为的定性。
以后,生态情况部门在作出“限制生产”时,必须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式。在作出限制生产处罚决议前,依法见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充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关注二用好行政协助制度,观察生态情况违法企业信息不用再“公务私办”甚至“公务难办”在司法领域,“协助”是一个常见词。《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划定了有关单元在人民法院在观察、执行历程中的协助义务。在行政执法中,只管实践中已经有了详细的“行政协助”行为,但囿于执法划定的缺乏,不少“行政协助”实际上依托于行政行为实施人的私人关系而实现,某种意义上是“公务私办”,甚至可能泛起“公务难办”的情况。
例如,对生态情况违法行为人员身份观察时,特别是涉及暗管、渗井、渗坑、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详细违法行为人员牢固时,不少生态情况部门无法查实企业员工的详细身份、社保记载等信息。工商、税务等部门可以见告详细情况,却无法出具正式的情况说明。
案件管理往往受到影响。此次《行政处罚法》第26条明确划定“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规模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该条划定,客观上解决了生态情况部门信息获取难的问题,进一步增强了生态情况部门对违法行为信息的获取能力。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行政协助”的限制也是明确的,即“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时,才可以提出类似协助请求。详细操作中,生态情况部门可以通过协助请求函,附加违法行为立案挂号表、违法行为观察质料等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关注三明确先“刑事”后“行政”的处罚要求,生态情况部门不能“先下手为强”在生态情况执法历程中,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往往交织存在,更多的时候是一线之隔。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即以三吨为界。
正因为如此,不少生态情况部门在管理情况违法案件时,往往不能准确掌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先后顺序。加之近年来对于执法办案的考核,不少地域对于情况违法案件往往是“办了再说”。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27条对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管理顺序作出了明确划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实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实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需要说明的是,“应当实时”,以及移送司法机关后的“再移送义务”均是此次《行政处罚法》的新增内容。
由此可见,执法对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办案顺序中,明确了先“刑事”、后“行政”的处罚要求。如果说《行政处罚法》对此划定还相对“隐晦”的话,原情况掩护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团结研究制发的《情况掩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事情措施》(环环监[2017]17号)对此划定则更为直白。该措施第16条划定,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情况犯罪案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议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议不予立案或者打消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议、人民法院作出无罪讯断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议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简言之,生态情况部门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绝不能“先下手为强”。固然,生态情况部门在将情况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前,并非绝对不能做出行政处罚,这要视生态情况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时间而定。如果生态情况部门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后,才发现行政相对人“涉嫌犯罪”,此类情况下先行作出的“行政处罚”并不违法。关注四以违法行为人所取得的所有款子盘算违法所得,无需思量合理成本等因素应该说,生态情况部门对于“违法所得”的观点并不生疏。
在生态情况掩护领域,不少执法中均有“违法所得”的表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9条划定“生产凌驾污染物排放尺度的灵活车、非门路移念头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情况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法》第102条划定,企业存在“发生、收集、贮存、运输、使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元未依法实时公然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信息”等行为时,“由生态情况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是,在详细盘算历程中,如何盘算“违法所得”的数额、是否要剔除违法行为相对人合理的成本等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界定。
此次《行政处罚法》对此予以了明确。该法第28条划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子。”简言之,在盘算违法所得时,以违法行为人所取得的所有款子盘算,而无需思量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支付的合理成本等因素。
应该说,该条划定进一步利便了行政执法,也淘汰了行政羁系历程中的争议。关注五掌握3个关键,依法运用好“首违不罚”政策在行政实践中,“首违不罚”并不是一个新鲜词。一些行政执法领域早有实验和探索。
湖南、深圳等地早在多年前就开展交通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探索。2020年8月,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长三角税务部门则团结出台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此次《行政处罚法》首次从执法的角度对此作出明确划定。该法第33条划定“初次违法且危害结果轻微并实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这意味着“首违不罚”即将在生态情况领域推开。从相关领域实践看,后续国家或者地方极有可能出台类似的“首违不罚”清单。
在此之前,做好“首违不罚”事情,需要掌握以下几个关键。一是“首违不罚”的起点如何界定。简言之,首次违法从何时开始盘算,是行政相对人历史上从未有过违法,还是从某个特定的时间段开始盘算。关于这一点,还需要相关行政部门进一步举行明确。
可是,从现有开展“首违不罚”的相关部门实践看,“历史上从未有过违法”显然难以操作和确定。未来更合理的操作路径是确定一个详细的时间段,在该时间段内没有违法,今后泛起的违法即视为“首违”。《深圳经济特区门路交通宁静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41条将这一时间段确定为“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
《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将这一时间段确定为“一年内首次违反”。对于生态情况部门而言,亟需顶层确定详细的操作细则。在此之前,如果地方自行开展实施“首违不罚”划定时,可以自行参照前述相关划定,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期限。
思量到生态情况违法行为危害结果较大,处罚额度也较高,该时间段应当相对长一点,以一年以上为宜。二是准确掌握好“首违不罚”的适用条件。“首违不罚”的适用是有条件,不仅仅是“首违”即可,需要同时满足“危害结果轻微并实时纠正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首违不罚”是与“轻微不处罚”显着区分的。在“轻微不处罚”中,要求“没有造成危害结果”。而在“首违不罚”中,则允许“危害结果”的存在,只不外“危害结果”应当是轻微的,而且获得了“实时纠正”。应该说,关于这两类要求,都是需要相应的客观证据予以证明的。
生态情况执法人员对于此类“首违不罚”案件,要实时牢固好相关证据,并在观察中予以体现。三是依法处置惩罚好“首违不罚”的决议形式。“首违不罚”与违法行为不存在不是一个观点,仅仅是因为危害结果轻微,而且存在实时纠正的情况,由行政机关决议不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57条划定,观察终结行政机关卖力人应当对换查效果举行审查,凭据差别情况,划分作出如下决议,“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简言之,“首违不罚”是观察终结后经由审查作出的决议,该决议并非在立案阶段就有了定论。因此,“首违不罚”并不影响案件正常的“立案观察”。
同时,思量到“首违不罚”对后续违法行为的影响,即如果第二次违法必须处罚。对于“首违不罚”以行政处罚决议的形式作出越发合理,而不应以“首违不罚”不予立案,也不宜在立案后予以销案处置惩罚。关注六生态情况违法行为追溯期限有可能从“二年”酿成“五年”此前,关于行政违法行为的追溯期限是明确且牢固的“二年”。
此次《行政处罚法》修订后,行政违法行为追溯期限有了新的划定。《行政处罚法》第36条划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康健宁静、金融宁静且有危害结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执法尚有划定的除外。
”显然,生态情况领域的违法,显然有可能涉及“公民生命康健宁静”,好比非法填埋处置危险废物等。该类情况下,生态情况领域极有可能泛起五年追溯期的情形。对于该追溯期限的掌握,需要掌握两个关键:一是“涉及公民生命康健宁静、金融宁静”,这一点需要在情况执法观察历程中予以适当体现;二是“有危害结果”。关于危害结果,可能泛起两类明白,一类与“公民生命康健宁静、金融宁静”相关的危害结果,另一类与“公民生命康健宁静、金融宁静”无关的结果。
对生态情况执法领域而言,此类情况极容易泛起,好比情况污染行为,尚未危及“公民生命康健宁静、金融宁静”,可是造成了情况污染。从笔者小我私家明白,《行政处罚法》作出五年追诉期划定的初衷在于掩护“公民生命康健宁静、金融宁静”,因此对于“危害结果”的明白应当是与“公民生命康健宁静、金融宁静”相关的,而不应当无限放大。对于这一结果的证明,同样需要在观察中牢固相关证据。
生态情况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执法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划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划定,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施行后,该条的适用也将作出相应调整。详细的追溯期限,需要生态情况执法部门凭据实际观察情况确定。
关注七轻微法式性违法虽违法但行政处罚依然有效,如当事人拒推行,生态情况部门可申请法院执行近年来,随着生态情况执法力度越来越大,行政复议、诉讼率也越来越高。在实际行政处罚历程中,难免泛起复议、诉讼中被确认违法的行政处罚案件。一些地域生态情况部门对于被确认违法的“行政处罚”案件后续如那边理一直很困惑。
部门切合条件的案件可以重新作出行政处罚,而有些轻微法式性违法,却无法调停。以生态情况领域的行政处罚期限为例,现在《情况行政处罚措施》划定,“情况掩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置惩罚决议。”但实际办案历程中,超期办案的情况并不鲜见。
该类案件在复议、诉讼历程中往往被确认违法。此次,《行政处罚法》第38条划定,“违反法定法式组成重大且显着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反言之,在轻微违法的情况下,虽然被确认违法,行政处罚仍然是有效的。在该类情况下,行政处罚仍需执行。
当事人拒绝推行的,生态情况部门可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关注八明确在线监控数据运用于行政处罚必须经由“法制和技术”双审核,这意味着以后生态情况部门还需要开展有效性审核近年来,随着生态情况事情的深入推进,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已经成为生态情况非现场羁系的重要技术支撑。生态情况部在近期印发的《关于优化生态情况掩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中,明确提出“推进完善法例和尺度,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用于行政处罚。”但在详细羁系中,如何正确运用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一直困扰着下层生态情况执法部门。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情况监测革新提高情况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其中第9项内容划定排污单元要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对数据的真实性卖力”。该意见第10项划定,“取消情况掩护部门卖力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元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实时处置惩罚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情况行政处罚等羁系执法的依据。
”正是基于该相关划定,一些地域生态情况部门一度认为,国家划定了企业对监测数据的主体责任,由企业自行对监测真实性卖力。因此,自动监测数据可以直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此次,《行政处罚法》对于在线监控等非现场数据的运用提出了明确的条件和尺度。《行政处罚法》第41条划定,“行政机关依照执法、行政法例划定使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牢固违法事实的,应当经由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切合尺度、设置合理、标志显着,设置所在应当向社会宣布。”简言之,在线监控的数据运用必须经由“法制和技术”双审核。对于在线监控的审核而言,也就是此前生态情况部门开展的有效性审核。
只管国家取消了生态情况部门卖力的有效性审核。但如果需要将在线监控数据作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还是需要生态情况部门开展有效性审核事情,除非行政相对人已经自行开展了相关事情。
关注九暗查不等同于执法,要妥善做好情况暗查暗访事情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经常接纳“四不两直”的方式开展调研。在行政执法历程中,行政执法人员也经常接纳暗访的形式获取第一手的情况违法信息。特别是对于一些隐蔽性、恶意性情况违法而言,暗访暗查经常能取得出其不意的效果。
可是暗查不等同于执法。此次《行政处罚法》从规范文明执法,以及掩护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对于暗访暗查做了某种形式的限制。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划定,“执法人员在观察或者举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观察或者检查。”对于生态情况执法人员,要越发注重自身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切实做到亮证执法。
同时,在暗查暗访事情中,要准确掌握观察行为的界线,在未出示执法证件前,不得随意开展观察、检查事情。更为重要的是,要注意做好自身宁静防护事情,制止行为不妥而得不到执法掩护。
作者:江苏省南通市生态情况局 赵建峰泉源:中国情况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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